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凤凰联盟app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 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 反应,并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并主动自查,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做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并按规定及时报备。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凤凰联盟app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撤职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